南都資料圖
  南都訊 記者呂婧 中山市黃圃鎮綜合行政執法局城市管理股原股長梁漢滿因受賄罪,近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,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。根據判決書,梁漢滿的受賄行為主要發生於早些年在環保部門任職期間,為人“包乾辦證”,共收“好處費”34萬元。    
  利用職務便利受賄為人牟利
  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查明,2003年至2009年,被告人梁漢滿先後擔任黃圃鎮政府經濟貿易辦公室招商科員、黃圃鎮環境保護管理所科員、副所長。其間利用職務便利,非法收受黃圃鎮某助劑化工廠等單位共計34萬元,為上述單位謀取利益。
  一審法院一共認定了梁漢滿的3宗受賄事實:2003年底,梁漢滿為黃圃鎮某助劑化工廠辦理環保證照的過程中,以“包乾辦證”費的名義收取該廠合伙人“好處費”3萬元。2006年至2009年,梁漢滿為該廠辦理《排污許可證》年審,先後4次收受“好處費”4萬元。
  2004年2月,梁漢滿為中山市一家塗料有限公司辦理工商、環保證照的過程中,以“包乾辦證”費的名義收取“好處費”9萬元。2005年至2008年,梁漢滿為張某在中山市的一家搪瓷廠生產排污提供幫助,同時為另一家搪瓷有限公司的籌建提供便利,並先後6次收受張某的“好處費”3萬元。2008年3月20日,梁漢滿又以“借款”的名義收受張某15萬元。
  事發後馬上全部退贓
  2014年3月19日,梁漢滿經電話傳喚後主動到檢察機關接受調查,並如實供述罪行。破案後,梁漢滿親屬已退出贓款34萬元。一審法院認為,被告人梁漢滿無視國家法律,已構成受賄罪;梁漢滿有自首情節,依法可以減輕處罰。案發後,被告人梁漢滿已退出全部贓款,可酌情從輕處罰。
  一審法院判決:被告人梁漢滿犯受賄罪,判處有期徒刑5年,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;被告人梁漢滿退繳的贓款34萬元。一審宣判後,梁漢滿不服提出上訴,其中一個理由就是他收受張某的15萬元屬於借款,具有明確的借款事由,後來也明確表示要歸還。
  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,梁漢滿的供述及證人張某的證言相互印證,證實2008年梁漢滿在任黃圃鎮環境管理保護所副所長時,利用對轄區內的企業環保事項監督管理的職務便利,對張某經營的企業在環保監管方面給予關照。而梁漢滿向張某借款時,張某明確表示不需要梁漢滿歸還借款,梁漢滿也曾供述他知道這是張某為感謝關照而藉機給的“好處費”,所以此後也沒有主動歸還上述款項。
  近日,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梁漢滿上訴,維持原判。
編輯:SN1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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